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 年 1 月 23 日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 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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